展品31.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威廉·C·法隆,證明如下:
1.我已審閱MBIA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季度報告,並於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2.我了解,在所述報告期內,在所述報告中所作的陳述,在特定情況下,未做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任何需要做出的重要陳述,使得陳述內容不真實、含糊不清;
3.根據我的知識,包含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截至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則 13a-15(e) 和 15d-15(e) 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則 13a-15(f) 和 15d-15(f) 的定義),並且已經:
(a)設計了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內部被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基於該評估的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止於本報告所覆蓋期間的結束;並且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生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已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很可能會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5.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所有設計或運營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涉及公司內部控制的所有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都應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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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威廉·C·法隆 |
威廉·C·法隆 |
首席執行官 |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