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pdlb-ex32_1.htm EX-32.1 EX-32.1

 

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蓓恩斯金融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根据18 U.S.C. § 1350号,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声明: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如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7日

作者:

/s/卡洛斯·P·诺东

卡洛斯·P·诺东

总裁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