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蓓恩斯金融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根据18 U.S.C. § 1350号,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声明:
日期: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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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卡洛斯·P·诺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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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斯·P·诺东 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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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