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聯合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的認證
我,David Miller,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高盛bdc公司的這份十大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或忽略陳述一個必需的實質事實,使得這些聲明根據這份報告覆蓋的情況不誤導;
3.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括在這個報告中,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在這個報告中呈現的時間段內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
4. 其他負有證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用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披露控件和程序,以及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財務報表的內部控件,適用於註冊人,並已:
(a)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該公司內的其他人員在準備這份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披露這份報告的期間內;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作爲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基於這樣的評估;並
(d) 在這份報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內部控制變化,這種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種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5. 其他負有證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我已基於最近一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以及註冊人董事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與內部控制有關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的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的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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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avid Miller |
David Miller 聯席首席執行官兼聯席總裁 (共同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