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Flywire公司季度报告(“公司”)在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报告”),我依据《18 U.S.C. § 1350》(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的规定采纳),在此特此证明:
(2) 在该报告中,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结果的陈述完全和准确反映了目前可获得的资料;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关键方面全面和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根据: |
柯斯敏·皮提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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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斯敏·皮提戈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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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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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