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Flywire公司季度報告(「公司」)在本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報告」),我依據《18 U.S.C. § 1350》(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的規定採納),在此特此證明:
(2) 在該報告中,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結果的陳述完全和準確反映了目前可獲得的資料;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關鍵方面全面和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根據: |
柯斯敏·皮提戈伊
|
|
|
柯斯敏·皮提戈伊 |
|
|
首席財務官 |
|
|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