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ex31293024.htm EX-31.2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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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致富金融財務長
根據第302條
Sarbanes-Oxley法案(SOX法案)2002年
我,弗朗索瓦·莫蘭,證明:
1.     我已審閱了arch capital group ltd.-depositary shares each representing 1/1,000th interest in a share of5.45% 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ha的基本報表;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不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陳述,以使根據報告時發表的陳述,在涵蓋本報告期間的情況下不具誤導性。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呈現了被登記者截至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
被登記者的其它簽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項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以及:
a. 設計這樣的揭露控制項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揭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被登記者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特別是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告知我們;
b. 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編製基本報表;
c. 評估了被登記者的揭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期末對揭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被登記者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影響重大或有合理可能影響被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
5.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可能不利影響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
b. 任何涉及在登記申報主體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伏爾泰·莫蘭
名字:伏爾泰·莫蘭
職稱:執行副總裁、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和財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