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Yum China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已于当天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本人Joey Wat,公司首席执行官,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以下认证:
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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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利/ Joey W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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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利/ Joey W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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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已向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保留,并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