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证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远景未来智能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报告”)系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节第1350条,且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规定,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当日,本人Koti Meka,公司首席财务官,谨此证明:据我所知: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前述的证明书仅根据18 U.S.C. 第1350条款提供,并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提交。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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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Koti Meka |
| Koti Meka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