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表31.1
认证
我,James C. Grech,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peabody energy公司(“本注册人”)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地展示了本注册人截至报告期末以及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财务报表内部控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并已: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会计师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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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ames C. Grech | |
| James C. Grech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