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4.03 4 exhibit403guaranteeagreeme.htm EX-4.03 文件

附件 4.03


根据S-K条例第601(a)(6)款的规定,本陈述的某些部分(由“[***]”表示)已被省略

担保协议编号

阿斯塔纳                                        2023年12月15日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这是根据内华达州法律合法成立并依法存在的内华达州法律的公司,由首席财务官Yevgeniy.Ler代表,根据公司章程行事,下称“保证人”,作为甲方,和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立法成立,由董事奥尔加·巴斯卡科娃代表,根据标准章程行事,以下简称为“发行人”作为第二方,以下简称为“各方”,并分别指定或方当事方,有利于发行人债券持有人签署了本担保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1. 本协议中使用以下定义:
1)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或AIX - 由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管理的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即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Ltd管理;

2) 债券 - 根据1,000,000,000美元(十亿美元)债券计划发行的发行人债券,以及根据该计划发行的第一笔款项金额为200,000,000美元(两亿美元),ISIN-KZX000001862,由Freedom Holding Corp.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担保,并在AIX上进行交易;

3) 主承销商 - 为发行人提供有关后者发行债券的金融咨询服务的金融顾问Freedom Finance Global PLC;

4) 债券的发行文件 - 根据该文件条款和条件,发行人在AIX上发行债券(该计划的发售文件和债券各笔款项的发售条款);

5) 第三方 - 购买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或债券所有者,并由AIX注册处维护的登记簿提取确认其对债券所有权的投资者或者债券的。

6) 担保方 - Freedom Holding Corp.;

7) 担保 - 担保方对第三方履行发行人根据本协议应偿付债券基本金额和全部票面利息的义务的担保金额范围内的责任;

8) 发行人 - 签署债券的要约文件(债券计划的要约文件和债券的要约条款)的法人实体,已发行和下设债券,并承担偿还发行和支付债券的责任,并支付指定的利息和债券的其他支付。

第二章 协议的对象
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担保方对发行人根据债券的要约文件规定发行的债券的义务,包括应偿还债券的本金金额、应计利息、费用、罚款、违约金、发行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券产生的债务追偿相关诉讼费用等承担与担保方承担的责任;




3. 担保方根据本协议对第三方的责任应在第三方向担保方提出索赔之日起,以债券的发行文件约定的发行债券的价值和截至该日已累计的票面利息(利息)金额为限。

4. 担保方根据担保的义务数额应减去担保方已履行的索赔数额。

5. 只有在发行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偿还债券本金金额和支付债券利息的义务时,担保才得以实施。索赔的提出和担保的履行程序应由本协议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意味着发生违约事件并违反债券发行文件中发行人的义务。

第三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担保人有义务:
1)自收到第三方索赔后的10(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第三方支付担保款项。

担保人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获得所有必要或期望的决议以及(或)批准以及(或)同意以及(或)授权,以使其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使本担保在其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区证据可接受。 任何此类决议以及(或)批准以及(或)同意以及(或)授权均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7. 担保人有权:
1)要求发行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要求发行人在收到担保人要求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关于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情况的信息,包括违反债券要约文件的任何行为;

3)要求发行人(在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全额偿还担保人根据担保责任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因发行人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4)拥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8. 发行人有义务:
1)根据债券要约文件中确定的预定目的使用从债券发行中收到的资金;

2)在主承销商和/或担保人的要求下,以主承销商和/或担保人要求的条件(最后期限、范围)提供其代表核查从债券发行中收到的资金的预定使用情况、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机会;

3)在债券要约文件违规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发行人发生的所有违规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归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情况,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所有情况;

4)在第三方要求履行债券义务时,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措施,以适当履行其义务;

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全额偿还担保人根据担保承诺支付的款项,并(在担保人提出相关索赔时)支付自担保人将款项转移至第三方之日起,直至发行人实际将根据债券发行文件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返还给担保人的日期,按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



以及根据担保人对发行人责任所导致的其他损失进行偿还,遵循担保人索赔中指定的程序和期限。 发行人实际返还款项给担保人的日期应为款项记入本文规定的担保人银行账户之日;

接到担保人书面请求提供有关债券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债券发行文件的违规行为,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供请求中指定的信息;

在银行详细信息和(或)位置发生任何变更时,应在3(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首席财务官、第三方和担保人,并依照AIX业务规则向市场进行公开披露;

在银行详细信息和(或)位置发生任何变更时,尽快通知担保人的联系方式,按照AIX业务规则向市场进行公开披露;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拖延和(或)不当履行时,应以其所有财产对担保人承担责任。

9. 双方特此明确同意AIFC合同规定适用于本协议,并且第三方是AIFC合同规定第10部分规定权利的受益人,并有权根据本协议执行权利。
担保人承诺与发行人就债券向第三方的全部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担保履行程序
10. 从发行人未履行偿还债券本金和/或支付债券利息的相关日期起满15(十五)个日历日,发行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偿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义务,第三方有权向担保人提起诉讼。

11. 诉讼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协议细节;
2)发行人名称;
3)担保人根据担保需支付金额的计算;
4)需要将款项划入的第三方银行详细信息。

12. 索赔中指定的金额应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且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最高担保金额。

13. 索赔应由第三方通过挂号信或亲自递交至担保方,在本协议第10章中指定的担保方地址。

14. 索赔可在当天的下午6点(阿斯塔纳时间)之前提交给担保方。在下午6点(阿斯塔纳时间)之后提交的索赔将被视为是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

15. 第三方的索赔收到后,担保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有关第三方的索赔,通过在本协议中指定的发行人地址寄送挂号信或在发行人签字后亲自递交。寄送挂号信时,通知将被视为是在邮局签发的文件上所示日期后的第三天收到。rd 15. 第三方的索赔收到后,担保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有关第三方的索赔,通过在本协议中指定的发行人地址寄送挂号信或在发行人签字后亲自递交。寄送挂号信时,通知将被视为是在邮局签发的文件上所示日期后的第三天收到。

16. 担保方应在接到第三方的索赔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三方登记册向第三方支付索赔中指定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登记册应由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注册有限公司维护。

第5章 担保期限



17. 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发行人履行完债券项下的全部义务。

18. 保证将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之一时终止:

1)偿还由保证担保的债券的本金和整个利息;
2)保证期限到期;
3)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理由。

第六章 当事方责任
19. 如保证人向第三方支付指定要求中的金额出现逾期,保证人应每延迟一天向第三方支付逾期金额的0.01%(千分之一)作为罚金,但不得超过逾期金额的10%。

20.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第8条第3)、5)、6)、7)款所设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每延迟一天向保证人支付当年度《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单个月计算指数金额作为罚款。

21. 被侵犯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罚金。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支付罚金应视为一方行使要求支付罚金的权利。支付罚金不免除责任方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义务。

第七章 不可抗力
22. 不可抗力系指各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爆炸、风暴、流行病、家畜疫病、火灾、罢工、战争、叛乱、国家机关的官方行为)。

23. 若无法履行义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

24. 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及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0(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

25. 未能及时通知的一方应赔偿其他方因未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26.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协议期限延长至不可抗力有效期间。
27. 若不可抗力情形持续两(2)个月以上,各方可免除违约责任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8章. 争端解决
28. 各方应通过协商和讨论解决与本协议的修正、终止和执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如果各方在协商后未能达成协议,则应根据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规规定的法律程序来考虑此类争议。

第9章. 最终条款
29. 对协议的所有修订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印章。所有此类修订和补充应在获得至少存续中已发行债券本金总额三四分之三的持有人(单数或复数)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方有效,且仅在已经获得主承销商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并且发行人已根据AIX业务规则及时披露此类修订和补充的情况的前提下有效。




30. 本协议的文本及本协议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并可作为债券发行信息公布的一部分发布在可供无限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或者可附在债券的要约文件中。

31. 本协议已经以英文制作成2(两)份相同副本,每方各持有1(一)份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协议及其执行(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律的管理和解释。“各方同意在AIFC法庭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以执行本协议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对于本段的目的,“AIFC法律”具有与2015年12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宪法法规第438-V ZRk号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3. 债券的要约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章。当事方的法律地址和银行详细信息
保证人: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
业务地址: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村中心环路1930号 #3-6972
BIN 171250027366
注册号:С32081-2004

银行详细信息:
受益人账户[***]
[***]

第三方索赔的邮寄地址:
77/7,阿尔法拉比大道,Esentai Tower商务中心,3楼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050040


首席财务官
叶夫根尼·勒尔 /s/ 叶夫根尼·勒尔
(盖章)

处置: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Dostyk街16号,非居民设施2号
阿斯塔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Yessil区
ffspc@ffin.kz
BIN 210540900127

银行详细信息:
受益人账户[***]
[***]

董事
Olga Baskakova /s/ Olga Baskakova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