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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4.05


根据S-K条例601(a)(6)项的规定,此展览的某些部分(用“[***]”表示)已被省略

担保协议编号

阿斯塔纳 2024年9月12日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代表首席财务官谢甫金尼·列尔,根据公司章程行事,下称“担保人”,作为甲方,以内华达州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内华达州法律下的一家公司,和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AIFC”)立法成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由董事奥尔加·巴斯卡科娃代表,根据标准章程行事,以下简称为“ 发行人”作为乙方,以下合称为“ 合同各方”,并单独称为上述规定或一方,在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保证书”)之前进入了本担保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章 条款和定义
1. 本协议使用以下定义:
1)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或AIX -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由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

2) 债券 - 发行人根据10亿美元(十亿美元)债券计划发行的债券以及该计划下第二笔2亿美元(两亿美元)的债券,ISIN- KZX000002803,由Freedom Holding Corp.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担保,并在AIX上投放;

3) 首席经理 - 金融顾问Freedom Finance Global PLC,在与债券持有人联系的过程中为发行人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4) 债券的发行文件 - 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发行人在AIX上投放债券(计划的发行文件和各笔债券的发行条款);

5) 第三方 - 由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投资者或所有者,其对债券的所有权由AIX注册处维护的登记册摘要确认;

6) 担保方-自由控股公司;

7) 保证-担保方对履行发行人根据本协议所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全部利息支付义务给第三方的担保范围内的担保金额;

8) 发行人-签署债券发行文件(项目债券发行文件和债券发行条款)的法律实体,已发行并定位债券,承担偿还已定位债券本金并支付规定的债券利息和其他款项的义务。

第二章 协议的对象
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担保方需对发行人支付根据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根据债券本金金额、应计利息额、费用、罚金、罚款、债务追讨诉讼费由于发行人未履行和/或不当履行根据债券发行文件发行的债券项下的义务所产生的义务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3. 担保方根据本协议对第三方的责任应在第三方向担保方提出索赔之日按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发行债券金额和累积在其上的利息(利息)的价值额度内进行限制。

4. 担保方的担保义务金额应减去担保方履行的索赔金额。

5. 仅当发行人未履行和/或不当履行偿还债券本金的义务并支付债券的利息时,才可实施担保。索赔申请程序和担保履行程序应由本协议规定。
未履行和(或)不当履行 意味着发生违约事件和违反债券发行文件中发行人的义务。

第三章 负责与义务
6. 担保方有义务:
1)自接到第三方索赔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第三方支付担保款项。

担保方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行动并获得了所有必要或期望的决议和(或)批准和(或)同意和(或)授权,使其能够在本协议项下履行其义务并使这份担保书能够在其注册司法管辖区成为证据。任何这样的决议和(或)批准和(或)同意和(或)授权均有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7. 担保方有权:
1)要求发行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 要求发行人在收到担保人请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信息,包括违反债券要约文件的情况;

3) 要求发行人(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全额偿还担保人根据担保支付的金额,并在与发行人债务相关的其他损失方面承担责任;

4) 根据本协议具有的权利。

8. 发行人有以下义务:
1) 根据债券要约文件确定的目的,使用从债券发行所得资金;

2) 根据主承销商和(或)担保人的要求,为其代表提供核实自债券发行所得资金的预期使用、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机会,在主承销商和(或)担保人要求的条件(期限、范围)下;

3) 在债券要约文件违反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发行人所犯的所有违反行为,包括逾期支付(归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所有情况;

4) 如果第三方提出履行债券义务的索赔,根据当前情况采取一切合理和可用的措施,以恰当履行其义务;

5) 如果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应全额偿还担保人在担保中支付的金额,并(在担保人提出相关索赔时)按照债券的要约文件规定的利率支付该金额至担保人的利息,计算自担保人将该金额转移给第三方的日期起,直至发行人实际将第三方支付的金额按照担保归还给担保人的日期止,同时支付债券的要约文件规定的利率。



应当根据担保人索赔中指定的程序和期限全额赔偿担保人在承担发行人责任方面遭受的其他损失。发行人实际将资金返还给担保人的日期应为资金记入担保人在此指定的银行账户日期;

6) 在收到担保人书面要求后,自收到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债券义务履行情况,包括违反债券的要约文件,书面向担保人提供请求中指定的信息;

7) 出现任何银行详情和/或地点变更,应在3(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承销商、第三方和担保人,并按照AIX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披露;

8) 出现任何银行详情和/或地点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时,应尽快按照AIX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披露;

9) 若未能或不正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应将其全部财产承担给担保人。

9. 各方特此明确同意《AIFC合同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本协议,并且第三方是根据AIFC合同规定第10部分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并有权执行本协议下的权利。
担保人承诺与发行人对第三方债券的全部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担保履行程序
10. 从发行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偿还债券本金和(或)支付债券利息的相关日期起,经过15(十五)个自然日后,发行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偿还债券本金和(或)支付债券利息的义务,则第三方有权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11. 索赔中需包含以下内容:
1)担保协议细节;
2)发行人名称;
3)担保人根据担保要求支付金额的计算;
4)需将款项汇入的第三方银行详细信息。

索赔中指定的金额应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最高担保金额。

索赔应由第三方通过挂号信或亲自递交至本协议第10章规定的担保方地址送达。

索赔应在当天下午6点(阿斯塔纳时间)之前提交至担保方。下午6点后(阿斯塔纳时间)提交的索赔应视为已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三方索赔被担保方接收后,担保方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发送通知至本协议中规定的发行人地址,或亲自送交至发行人签署。通过挂号信发送通知时,通知应被视为在邮局出具的文件上所示日期后的第三天被收到。rd (第三)第三天即邮局出具文件的日期开始算起。

担保方应在收到第三方索赔后的10(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三方登记册,向第三方支付索赔中指定的金额。在此情况下,第三方登记册由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章 担保期限



17. 担保有效期至发行人对债券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18. 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之一时,担保即告终止:

1)保证担保的债券本金和全部票息已全额偿还;
2)担保期限届满;
3)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责任的承担
19. 如果保证人逾期向第三方支付索赔中规定金额,保证人应每日支付逾期金额的0.01%(百分之零点零一),但不得超过逾期金额的10%作为罚金(违约金)。

20. 如果发行人违反该协议第8条款的3), 5), 6), 7)款规定的义务,发行人应向保证人支付按照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当年度月计算指数数额的罚金(违约金),每日支付一次。

21. 被责任方侵犯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罚金。要求书面支付罚金应视为一方行使要求支付罚金的权利。支付罚金不得免除责任方对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合理履行。

第七章 不可抗力
22.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无法全面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爆炸、风暴、流行病、禽流感、火灾、罢工、战争、暴动、国家机关的官方行为)。

23. 如果履行义务的无法性是由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则各方应免除履行不力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责任。

24. 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及时,自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

25. 如未及时通知,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未通知或通知迟误而造成的损失。

2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将导致协议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有效期间延长。
27. 如果此类不可抗力情况持续2(两)个月以上,则各方将免除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
28.各方应通过谈判和讨论解决与本协议的修改、终止和执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和分歧; 如果各方在谈判的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解决该争议。

第九章. 最终条款
29.协议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印章。对本协议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当(1)仅在已获得至少总额为债券未偿余额三分之三的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生效,并(2)仅在得到主承销商的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的情况下生效,并(3)如果发行人及时根据AIX业务规则披露了这些修改和补充。




30.本协议的内容及协议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并可在提供债券信息的互联网网站上向无限数量的用户公布,作为债券发行信息公告的一部分,或者可以附在债券的要约文件中。

31.本协议已经用英文制作了2(两)份相同的副本,每方各有1(一)份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本协议及其执行(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临时法律的管辖并按照其解释。各方同意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就本协议下的任何诉讼或诉讼行为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对于本段而言,“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临时法律”与2015年12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宪法规定的第438-V ZRk号法令第四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债券的要约文件是本协议的 integra 部分。

第十章。各方的法律地址和银行详细信息
保证人: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
业务地址:1930 Village Ctr. Cir. #3-6972 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 89134 美国
BIN 171250027366
注册号:С32081-2004

银行详细信息:
受益人账户[***]
[***]

第三方索赔的邮寄地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阿尔法拉比大道77/7号,埃森塔塔架商务中心,3楼
阿拉木图,0500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首席财务官
Yevgeniy Ler /s/ Yevgeniy Ler
(盖章)


处置: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16, Dostyk街, 非居住综合设施2号
Yessil区, 阿斯塔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ffspc@ffin.kz
BIN 210540900127

银行详细信息:
受益人账户 [***]
[***]



董事
Olga Baskakova /s/ Olga Baskakova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