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 4.03
根據S-K條例第601(a)(6)款的規定,本陳述的某些部分(由「[***]」表示)已被省略
擔保協議編號
阿斯塔納 2023年12月15日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這是根據內華達州法律合法成立並依法存在的內華達州法律的公司,由首席財務官Yevgeniy.Ler代表,根據公司章程行事,下稱「保證人」,作爲甲方,和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根據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立法成立,由董事奧爾加·巴斯卡科娃代表,根據標準章程行事,以下簡稱爲「發行人」作爲第二方,以下簡稱爲「各方」,並分別指定或方當事方,有利於發行人債券持有人簽署了本擔保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1. 本協議中使用以下定義:
1) 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或AIX - 由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管理的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即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Ltd管理;
2) 債券 - 根據1,000,000,000美元(十億美元)債券計劃發行的發行人債券,以及根據該計劃發行的第一筆款項金額爲200,000,000美元(兩億美元),ISIN-KZX000001862,由Freedom Holding Corp.無條件和不可撤銷地擔保,並在AIX上進行交易;
3) 主承銷商 - 爲發行人提供有關後者發行債券的金融諮詢服務的金融顧問Freedom Finance Global PLC;
4) 債券的發行文件 - 根據該文件條款和條件,發行人在AIX上發行債券(該計劃的發售文件和債券各筆款項的發售條款);
5) 第三方 - 購買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或債券所有者,並由AIX註冊處維護的登記簿提取確認其對債券所有權的投資者或者債券的。
6) 擔保方 - Freedom Holding Corp.;
7) 擔保 - 擔保方對第三方履行發行人根據本協議應償付債券基本金額和全部票面利息的義務的擔保金額範圍內的責任;
8) 發行人 - 簽署債券的要約文件(債券計劃的要約文件和債券的要約條款)的法人實體,已發行和下設債券,並承擔償還發行和支付債券的責任,並支付指定的利息和債券的其他支付。
第二章 協議的對象
2.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擔保方對發行人根據債券的要約文件規定發行的債券的義務,包括應償還債券的本金金額、應計利息、費用、罰款、違約金、發行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券產生的債務追償相關訴訟費用等承擔與擔保方承擔的責任;
3. 擔保方根據本協議對第三方的責任應在第三方向擔保方提出索賠之日起,以債券的發行文件約定的發行債券的價值和截至該日已累計的票面利息(利息)金額爲限。
4. 擔保方根據擔保的義務數額應減去擔保方已履行的索賠數額。
5. 只有在發行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償還債券本金金額和支付債券利息的義務時,擔保才得以實施。索賠的提出和擔保的履行程序應由本協議規定。
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意味着發生違約事件並違反債券發行文件中發行人的義務。
第三章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 擔保人有義務:
1)自收到第三方索賠後的10(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向第三方支付擔保款項。
擔保人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獲得所有必要或期望的決議以及(或)批准以及(或)同意以及(或)授權,以使其能夠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使本擔保在其註冊地的司法管轄區證據可接受。 任何此類決議以及(或)批准以及(或)同意以及(或)授權均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7. 擔保人有權:
1)要求發行人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2)要求發行人在收到擔保人要求後的5(五)個工作日內,提供關於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券義務情況的信息,包括違反債券要約文件的任何行爲;
3)要求發行人(在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情況下)全額償還擔保人根據擔保責任所支付的金額,以及因發行人責任而產生的其他損失;
4)擁有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8. 發行人有義務:
1)根據債券要約文件中確定的預定目的使用從債券發行中收到的資金;
2)在主承銷商和/或擔保人的要求下,以主承銷商和/或擔保人要求的條件(最後期限、範圍)提供其代表覈查從債券發行中收到的資金的預定使用情況、發行人的財務和經營活動的機會;
3)在債券要約文件違規後的5(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擔保人發行人發生的所有違規行爲,包括未按時支付(歸還)債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情況,以及影響或可能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券義務的所有情況;
4)在第三方要求履行債券義務時,採取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措施,以適當履行其義務;
在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時,應全額償還擔保人根據擔保承諾支付的款項,並(在擔保人提出相關索賠時)支付自擔保人將款項轉移至第三方之日起,直至發行人實際將根據債券發行文件支付給第三方的款項返還給擔保人的日期,按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
以及根據擔保人對發行人責任所導致的其他損失進行償還,遵循擔保人索賠中指定的程序和期限。 發行人實際返還款項給擔保人的日期應爲款項記入本文規定的擔保人銀行帳戶之日;
接到擔保人書面請求提供有關債券義務履行情況,包括債券發行文件的違規行爲,自收到請求之日起5(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擔保人提供請求中指定的信息;
在銀行詳細信息和(或)位置發生任何變更時,應在3(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首席財務官、第三方和擔保人,並依照AIX業務規則向市場進行公開披露;
在銀行詳細信息和(或)位置發生任何變更時,儘快通知擔保人的聯繫方式,按照AIX業務規則向市場進行公開披露;
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發生拖延和(或)不當履行時,應以其所有財產對擔保人承擔責任。
9. 雙方特此明確同意AIFC合同規定適用於本協議,並且第三方是AIFC合同規定第10部分規定權利的受益人,並有權根據本協議執行權利。
擔保人承諾與發行人就債券向第三方的全部履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擔保履行程序
10. 從發行人未履行償還債券本金和/或支付債券利息的相關日期起滿15(十五)個日曆日,發行人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償還債券本金和/或利息的義務,第三方有權向擔保人提起訴訟。
11. 訴訟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協議細節;
2)發行人名稱;
3)擔保人根據擔保需支付金額的計算;
4)需要將款項劃入的第三方銀行詳細信息。
12. 索賠中指定的金額應符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並且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最高擔保金額。
13. 索賠應由第三方通過掛號信或親自遞交至擔保方,在本協議第10章中指定的擔保方地址。
14. 索賠可在當天的下午6點(阿斯塔納時間)之前提交給擔保方。在下午6點(阿斯塔納時間)之後提交的索賠將被視爲是在下一個工作日提交的。
15. 第三方的索賠收到後,擔保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行人有關第三方的索賠,通過在本協議中指定的發行人地址寄送掛號信或在發行人簽字後親自遞交。寄送掛號信時,通知將被視爲是在郵局簽發的文件上所示日期後的第三天收到。rd 15. 第三方的索賠收到後,擔保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行人有關第三方的索賠,通過在本協議中指定的發行人地址寄送掛號信或在發行人簽字後親自遞交。寄送掛號信時,通知將被視爲是在郵局簽發的文件上所示日期後的第三天收到。
16. 擔保方應在接到第三方的索賠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第三方登記冊向第三方支付索賠中指定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登記冊應由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註冊有限公司維護。
第5章 擔保期限
17. 保證將持續有效,直至發行人履行完債券項下的全部義務。
18. 保證將在發生以下任何事件之一時終止:
1)償還由保證擔保的債券的本金和整個利息;
2)保證期限到期;
3)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理由。
第六章 當事方責任
19. 如保證人向第三方支付指定要求中的金額出現逾期,保證人應每延遲一天向第三方支付逾期金額的0.01%(千分之一)作爲罰金,但不得超過逾期金額的10%。
20. 債務人違反本協議第8條第3)、5)、6)、7)款所設定的義務時,債務人應每延遲一天向保證人支付當年度《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單個月計算指數金額作爲罰款。
21. 被侵犯權利的一方有權要求支付罰金。提出書面索賠要求支付罰金應視爲一方行使要求支付罰金的權利。支付罰金不免除責任方履行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義務。
第七章 不可抗力
22. 不可抗力系指各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爆炸、風暴、流行病、家畜疫病、火災、罷工、戰爭、叛亂、國家機關的官方行爲)。
23. 若無法履行義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責任。
24. 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應及時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的10(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他各方。
25. 未能及時通知的一方應賠償其他方因未通知或延遲通知而造成的損失。
26. 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協議期限延長至不可抗力有效期間。
27. 若不可抗力情形持續兩(2)個月以上,各方可免除違約責任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第8章. 爭端解決
28. 各方應通過協商和討論解決與本協議的修正、終止和執行有關的所有爭議和分歧;如果各方在協商後未能達成協議,則應根據哈薩克斯坦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規規定的法律程序來考慮此類爭議。
第9章. 最終條款
29. 對協議的所有修訂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的印章。所有此類修訂和補充應在獲得至少存續中已發行債券本金總額三四分之三的持有人(單數或複數)的事先書面同意後方有效,且僅在已經獲得主承銷商授權代表簽署和蓋章,並且發行人已根據AIX業務規則及時披露此類修訂和補充的情況的前提下有效。
30. 本協議的文本及本協議本身不構成商業祕密,並可作爲債券發行信息公佈的一部分發布在可供無限用戶訪問的互聯網網站上,或者可附在債券的要約文件中。
31. 本協議已經以英文製作成2(兩)份相同副本,每方各持有1(一)份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協議及其執行(包括非合同爭議或索賠)應受哈薩克斯坦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律的管理和解釋。“各方同意在AIFC法庭擁有專屬司法管轄權以執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訴訟或程序。對於本段的目的,「AIFC法律」具有與2015年12月7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的憲法法規第438-V ZRk號所定義的相同含義。
33. 債券的要約文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章。當事方的法律地址和銀行詳細信息
保證人:
Freedom控股有限公司。
業務地址: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村中心環路1930號 #3-6972
BIN 171250027366
註冊號:С32081-2004
銀行詳細信息:
受益人帳戶[***]
[***]
第三方索賠的郵寄地址:
77/7,阿爾法拉比大道,Esentai Tower商務中心,3樓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阿拉木圖,050040
首席財務官
葉夫根尼·勒爾 /s/ 葉夫根尼·勒爾
(蓋章)
處置:
Freedom Finance SPC有限公司
Dostyk街16號,非居民設施2號
阿斯塔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Yessil區
ffspc@ffin.kz
BIN 210540900127
銀行詳細信息:
受益人帳戶[***]
[***]
董事
Olga Baskakova /s/ Olga Baskakova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