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謝明,證明: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作爲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基於這樣的評估;並
(d) 在這份報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內部控制變化,這種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種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a) 所有與內部控制有關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的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的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8日 |
作者: |
謝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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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Hsie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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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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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