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Fulgent Genetics, Inc. (以下簡稱「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季度報表10-Q,根據今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以下簡稱「報告」),在此,我們特此作爲公司指定官員,根據《刑法第1350條》和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鄭重聲明,就我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實質性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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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Ming Hsie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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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Hsie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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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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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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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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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保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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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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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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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ee Hui Law(財務和會計主管) |
本證書附隨於相關的10-Q表格季度報告,並不被視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文件一併提交,或被視爲公司根據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修訂案的任何文件(無論是在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制定的),無論其中是否包含任何普通的結合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