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财务长认证
根据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所通过的措施
我,William White,证明:
1. 我已审阅了Akero Therapeutic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我和另一位核数主管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 以及负责登记申请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所定义的),我们已经: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本报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会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本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变化(对于年报,为本公司第四个会计季度),该变化已对本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或合理地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5. 本公司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运作上的实质缺陷,并可能会不利于报告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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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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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WILLIAm WH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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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怀特 执行副总裁,财务长和企业发展主管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