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1q32024.htm EX-32.1 文件
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18美國法典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羅伯特·莉西,國際貨幣快遞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兼總裁,根據18 U.S.C. 第1350節,特此證明,盡我所知:
1.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期間,公司提交的10-Q表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且已修訂。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作者:/s/ 羅伯特·李西
姓名羅伯特·李西
標題: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