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报表32.1
证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格雷厄姆公司在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季度报告(Form 10-Q)及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报告,我们各自根据《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特此证明: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s/ DANIEL J. THO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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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HRISTOPHER J. THOME |
Daniel J. Tho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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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J. Thome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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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财务, 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官和公司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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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
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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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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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906条规定,格雷厄姆公司已提供本书面声明的原件,并将保存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给格雷厄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