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1956801ex31-2_smart.htm CERTIFICATION

展览 31.2

 

由信安金融官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节规定

 

我,史永江,中国循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谨此证明:

 

1.我已经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3.根据我所了解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部或者就其本质方面合理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列各期。

 

4.公司的其他控件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控件披露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和内部财务报告控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已:

 

a.设计了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中的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了此类内部控制,或监督此类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根据此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种评估,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季度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根据我们最近一次评估的内部财务控制,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其他。

 

a.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内部控制操作中的材料性弱点,在逻辑上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涉及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8日
     
  作者: /s/ 永江市
  姓名:Luisa Ingargiola 永江石
  标题: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