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ie-2024x09x30xex312.htm EX-31.2 文件

展覽 31.2
證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公司責任及財務透明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2002年的
我,Jordan Neeser,聲明如下:
1.我已審閱了艾凡豪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第三季度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公司的其他負責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並共同作出以下承諾:

a.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d.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有關注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經或者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且
5.我們與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們的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

a.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作者:Jordan Neeser
Jordan Neeser
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