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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理查德·J·奧尼爾二世,證明:

 

1.
我已審閱ECb Bancorp, Inc.的這份第十屆季度報告表格10-Q;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合併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根據通常公認會計准則,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管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在外部目的下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到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系統的重大變化,或者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

 

5.
註冊機構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披露:

 

a)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1月8日

 

Richard J. O'Neil, Jr.

 

 

Richard J. O’Neil, Jr.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