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信安金融官员的认证
我,L. Christian Finn,证明:
1. 我已审阅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并包括本季度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们的监管下促成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确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会在准备本报告的这段时间内通过其他员工了解;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管下促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按照通常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报有关披露控制和流程在报告期末的有效性的结论;且
报道了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以年度报告为例,为公司第四个财政季度)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5. 注册人的其他证明官和本人基于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人员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所有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设计或运行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员工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必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s/ L. CHRISTIAN FINN |
L. Christian Finn |
首席财务官 |
(信安金融官员) |
日期: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