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證明:
我,Jonathan C. Wilk,證明:
1. 我已審閱了CompoSecure, Inc.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所涉及期間陳述的內容是真實、準確、不含任何虛假陳述,並且沒有撇下重要事實陳述,其陳述在所處原有環境下不會產生誤導作用;
3.基於我的了解,該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上述報告期間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的所有實質方面都是公正、準確且充分體現的;
4. 我和登記者的另一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控制和程序13a-15(e)和15d-15(e)規則定義)以及關於登記者的內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控制和程序13a-15(f)和15d-15(f)規則定義),並且已經:
a)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讓他人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公司(包括其附屬機構)的所有重要信息都能被他人知曉,尤其是在編寫此報告期間;
b)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讓他人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以便爲符合通用會計準則的外部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此報告中闡明瞭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的期間結束時;
d) 披露了本報告中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最近的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 這些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註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公司另一認證高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一次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核數師以及董事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 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公司內部控制過程中擁有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的欺詐,都需要報告。
日期:11月8日, 2024作者: /s/ Jonathan C. Wilk
姓名:Jonathan C. Wilk
職務: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