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美利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规13a-14或15d-14条款的认证
根据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根据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Nack Paek,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美利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造成误导;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呈现了申报人截至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并已经:
a. 设计该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监督下引起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
b. 设计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监督下引起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用于外部用途;
c. 通过评估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类评估的基础,报告本报告期间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表达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披露在本报告中,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中发生的影响申报人内部财务报表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将是申报人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报表控制;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弱点,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 与注册人内部财务控制有重大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涉及的任何欺诈,无论规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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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s/ Nack Y. Paek |
| Nack Y. Paek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