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大都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规13a-14或15d-14的规定进行认证
交易法案1934年修订,根据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Lucas Stewart,证明如下:
1. 我已经审阅了大都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造成误导;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总体上充分反映了注册者截至本报告日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或促使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注册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种评估于本报告涵盖期末表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披露本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注册者内部财务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注册者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注册者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可能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及
b.涉及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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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s/ Lucas Stewart |
| 卢卡斯·斯图尔特 |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