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美利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規13a-14或15d-14條款的認證
根據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Nack Paek,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美利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作的陳述,在作出該等陳述的情況下,不會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造成誤導;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呈現了申報人截至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規》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已經:
a. 設計該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監督下引起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
b. 設計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監督下引起這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可以用於外部用途;
c. 通過評估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類評估的基礎,報告本報告期間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表達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披露在本報告中,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中發生的影響申報人內部財務報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這將是申報人第四財政季度),該變化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申報人的內部財務報表控制;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公司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性弱點,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與註冊人內部財務控制有重大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涉及的任何欺詐,無論規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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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s/ Nack Y. Paek |
| Nack Y. Paek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