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12.2
信安金融主管之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楊偉祥,證明:
1. | 我已檢閱迦裡仕人才有限公司之20-F表格的年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確實陳述實質事實或遺漏陳述實質事實以使其變得具誤導性,在發表這些建立的情況下,有關這份報告所涵蓋的時期並非誤導的; |
3.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資訊,就公司截至本報告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均涉及重要細節公正呈現;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程序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第15d-15(e)規定)以及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第13a-15(f)和第15d-15(f)定義);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進行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部其他人士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之下造成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為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 |
(c) |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該評估基礎上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結論,該結論是根據該報告期結束時的情況;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年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該變化明顯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明顯影響,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 |
5. | 我和公司的其他認證人員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審計師以及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同功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可能嚴重影響公司記錄、處理、匯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作者: | 葉惠忠 | |
姓名: | 葉惠忠 | |
職稱: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