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查閱如新集團公司的十分之十-Q季度報告;
|
2. |
據我所知,就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而言,在制定此等聲明的情況下,此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之重要事實的聲明,也不遺漏任何必要使所作聲明不以其
內容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誤導之重要事實;
|
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以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被審計者的財務狀況、業
務成果和現金流;
|
4. |
被審計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
15d-15(e)所述)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定義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述)以供被審計者使用,並且:
|
(a) |
設計了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使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關於被審計者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此等實體內的其他人士向我們提供,尤其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目的編製財務報表;
|
(c) |
根據此評估,評估了登記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根據該評估,以此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狀況;和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影響登記公司內部財務報告的任何變化(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指登記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這些變化對登記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的影響重大,或有重大可能影響;和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內部財務報告的評估,登記公司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向登記公司的稽核師和登記公司的董事會(或履行同等功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對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重大可能不利影響登記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和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Ryan S. Napierski
|
|
Ryan S. Napierski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