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根据财务总监的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Qi Lijun,证明:
1. 我已审查了旅游族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签署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或导致其他实体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者(包括其合营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制作本报告期间特别是我们这些实体内部由他人通知我们;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项目或导致其他实体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项目,以便为外部目的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的合理保证;
c. 评估登记者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的结果呈报我们对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为止;
d. 在本报告中披露登记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登记者的内部控制项目的内部控制变化,该变化已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项目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会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项目产生实质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对登记者能够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项目的重大缺陷和实质弱点;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与否显要之诈欺。
日期: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