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dxc0930202410-qex311.htm EX-31.1 文件

展览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首席执行官的证明书


我,Raul Fernandez,证明:

1.我已审阅dxc technology公司的本季度表格10-Q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具有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也不遗漏陈述在该陈述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下,为使该陈述不对所涵盖期间具有错误光环所必须的重大事实。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登记申报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或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者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登记者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明我们对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对于本报告期间结束时的评估;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对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5.本公司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豪利·费尔南德斯
    豪利·费尔南德斯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