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认证
我,米奇·瑞巴克,证明:
1. 我已审阅了Sweetgreen, Inc.的此份第十届表格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无包含任何不真实之陈述或遗漏必要之重要事实,使得根据该等陈述下,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本报告所述之内容在报告期内其余部分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截至本报告中呈报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于注册人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且已经:
(a)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或促使该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依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主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表述,基于该评估,以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为基础;
(d) 本报告中披露了本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理由认为会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变化;且
5. 注册者的其他认证行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者的稽核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造成的实质性缺陷,这可能会不利地影响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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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Mitch Reback |
| Mitch Reback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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