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lumentum holdings inc.
根据第302条要求出具证书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Wajid Ali,证明:
1. 我已审阅了 lumentum holdings inc 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且有:
a) 经由我们监督,设计此种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监督下的他人设计此种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此申报人以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之重要资讯,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内,由上述实体内之他人向我们知悉;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内部控制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证;或者,让内部控制的设计在我们的监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为对外目的的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该评估基础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出现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实质影响或有相当可能造成实质影响;
5.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与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内部财务控制操作上的实质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为重大欺诈。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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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瓦吉德·阿里 | |
瓦吉德·阿里 | |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长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