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_716858.htm EXHIBIT 31.2 ex_716858.htm

展品31.2

 

I, Heng W. Chen, certify that:

 

1.

I have reviewed this quarterly report on Form 10-Q of Cathay General Bancorp;

 

2.

根據我所知,本季度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實陳述的重大事實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得基於所進行陳述的情況和環境,不會對該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產生誤導。

 

3.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

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b)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

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

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本報告期間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主體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註冊主體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s/ 陳恒武

 
 

陳恒武

 
 

執行副總裁

 
 

首席財務官

 
     

日期: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