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2.1
首席執行官認證依據
18《美國法典》第 1350 節,
根據以下規定獲得通過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
關於國泰萬通(「公司」)截至期內10-Q表的季度報告2024 年 9 月 30 日 根據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通過的《美國法典》第18編第1350節,我本人,公司首席執行官劉長明於本文發佈之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以下簡稱 「報告」),證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所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s/ Chang m.Liu | ||
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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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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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1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