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Vistra Corp.(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本人James A. Burke,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特此在此日期,僅爲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節的目的,據我所知,證明如下: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在所指示的日期和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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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s/ James A. Burke |
| 詹姆斯·A·伯克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
前述證明文件並未按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交易所法案),不得被視爲威世塔公司在任何在此日期前或之後進行的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的任何備案中的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