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爲遵守《美國法典》第1350條,本人身爲Jack Henry & Associates,Inc.(以下簡稱"公司")首席財務官,特此證明,據我所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1月8日
*/s/ Mimi L. Carsley
Mimi L. Carsley
首席財務官
*已向Jack Henry & Associates, Inc. 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要求的簽署的原件,並將由Jack Henry & Associates, Inc. 保留,並在請求時提供給證券及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