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應證明書
鑑於 A-Mark Precious Metals, Inc.(以下簡稱「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已如期向美國證券和交易所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公司首席財務官在此依據《美國法典》第18條1350號認證,該法案是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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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 |
/s/ Kathleen Simpson-Tayl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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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leen Simpson-Tayl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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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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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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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明僅根據18 U.S.C. § 1350提供,並不作爲報告的一部分或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