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马斯唐生物公司。
根据《18 U.S.C.第1350章》的规定采纳的“根据”认证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康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本日提交的10-Q表格(下称“报告”),我,首席执行官曼努尔·利奇曼万博士,谨依照《18 U.S.C. 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部分,特此声明,据我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在报告中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截至报告期内。
2024年11月8日 | 作者: | /s/ Manuel Litchman |
| | Manuel Litchman万.D., President and |
| | 首席执行官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