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CFO 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Peter D. Seymour,证明:
1.我已审阅Douglas Emmett,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注册申报人的另一认证负责人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条例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条例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 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或促使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者(包括其合并控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根据监督下,设计了内部控制以合乎普遍会计原则,为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上述评估,我们评估了被登记者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报告了我们对其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报告期结束时的评估;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任何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已对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变化;
5. 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最近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在核数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项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其他或未必是实质上的欺诈行为,牵涉与管理层或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职责之员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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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By: | /s/ 彼得·D·西摩 |
| | | 彼得·D·西摩 |
|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