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執行長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Jordan L. Kaplan,證明:
1.我已審查了Douglas Emmett, Inc.的第10-Q表格中的本季度報告;
2.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之主要事實聲明或遺漏
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做的聲明根據進行該等聲明的情況,不會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以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申報人的另一認證負責人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條例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條例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 本公司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在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了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項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其他或未必是實質上的欺詐行為,牽涉與管理層或其他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要職責之員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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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By: | /s/ JORDAN L. KAPLAN |
| | | Jordan L. Kaplan |
| | | 總裁兼執行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