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2.1
主管人員的證明書
執行長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906條所在的18 U.S.C. § 1350條,道格拉斯厄梅特公司(下稱“公司”)的簽署主管人員特此證明,根據該主管人員的了解,以下是證明:
(i)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下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這兩個條款依據修訂法案適用;且
(ii)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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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By: | JORDAN L. KAPLAN |
| | | Jordan L. Kaplan |
| | | 總裁兼執行長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條要求之書面陳述》的簽署原本,並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
上述證書純為附隨該報告而根據18 U.S.C. §1350提供,並非為修訂後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而提交,亦不得被引用至公司任何在或此日期之後做出的申報,無論該申報中是否有一般引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