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認證
我,霍華德·W·盧特尼克,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BGC集團公司第10-Q表格的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且我們: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知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對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註冊申請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闡明瞭我們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這些結論基於報告期末的情況;和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申請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註冊申請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會重大影響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負責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任何詐騙行爲,無論大小,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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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HOWARD W. LUTNICK | |
霍華德·盧特尼克 |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
日期: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