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要求
(18美国法典第1350节)
我,马克·怀特,特此证明:
1. | 我已审阅Nexalin Technology,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根据环境而作出的声明,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不会误导。 |
3. |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 |
4. |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已经: |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尤其知晓;
(b)(根据SEC发布编号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省略段落);
(c)评估了注册者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种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日期;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者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对注册者的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有实质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会对注册者的财务报告制表的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有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 | 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的最新评估,向注册者的审计师和注册者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
(a)设计或运行的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涉及属于注册者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 /s/ Mark White | |
作者: | Mark White | |
Mark White | ||
首席执行官, | ||
主执行官 信安金融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