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2.1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8 U.S.C.條款1350節所採用的
根據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
涉及Cepton,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已在此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本公司總裁暨首席執行官裴軍根據根據美國《18 U.S.C.》第1350條所証明,並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據我所知: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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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8日 | 作者: | /s/ 鈞培 |
| 姓名: | 君佩 |
| 職稱: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
上述證書是根據18 U.S.C.1350提供的,並不是為了提交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8條或其他任何目的而載入公司的任何申報文件內,即使其中包含一般性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