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的證書
根據規則13A-14(A)/15D-14(A)要求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
我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Strawberry Fields REIt,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10-Q表格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本登記人的其他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法規第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交易法規第13a-15(f)和15d-15(f)規定)的公司,並已: |
(a)設計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該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本報告準備期間特別向我們通報;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編製基本報表。
(c) 根據我們的評估,評估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基於此評估的報告期結束時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登記人最近財季(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季)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實質影響的變化;並
5. | 本登記人的其他簽署官員和我基於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公司的稽核員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進行了披露: |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的實質弱點,若有合理可能對申報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造成負面影響;和
(b) 任何包括對於主管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欺詐行為。
Greg Flamion | |
Greg Flamion | |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 | |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