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10.1
關節 發展 協議 (1)智能凱姆 有限; 和 (2) 上海 芯片 基礎 半導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 七月二十六日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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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協議 是 製作 在 26 七月 2024
之間
每 a "派對" 和 在一起 參照 至 如 "當事人".
背景:
它 是 同意 如 如下:
1. | 定義 和 解釋 |
1.1 | 在 這個 協議, 除非 該 上下文 否則 需要, 該 以下 定義 應 應用: |
「聯盟」 在 關係 至 a 派對, 任何 實體 那個 直接 或者 間接 控制, 是 控制 由, 或不時與該方共同控制。
「協議」 指本協議(包括任何附表或附件以及以同意形式的任何文件)。
「知識產權背景」 與項目有關使用的任何知識產權,除了前景知識產權以外。雙方承認並同意 Smartkem 科技將被視為背景知識產權 的 智能克姆 , 和 芯片 基礎 技術 應 是 視為 至 是 該 晶片基金會的知識產權背景。
「營業日」 意味著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銀行假期以外的一天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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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日期」 手段 該 日期 的 這個 協議。
「機密資訊」 指一方直接或間接向另一方,無論在本協議簽訂日期前、日期或之後以口頭、書面、電子形式或其他媒體形式披露或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其產品、營運、流程、計劃或意圖、發展、商業秘密、專業知識、市場機會、人員、供應商和客戶等披露該方的機密資料被識別為機密 性質 或者 會 出現 至 a 合理 人 至 是 機密 和 所有 從上述任何一項獲得的信息以及本協議的存在或條文 以及任何與它有關的談判。
「延長 術語」 具有 該 意義 組 出 在 子句 8.
「最終報告」 意味著當事人在完成時準備並同意的書面報告 每個項目的,如條款中更詳細描述 2.6.
「前景 智慧 物業」 任何 智慧 物業 那個 出現 在 連接 與 該項目的執行,或是由任何一方或代表任何一方代表行的承包商獲得或開發在項目的執行中。
「改進」 手段 任何 改進, 增強 或者 修改。
「初始 術語」 具有 該 意義 組 出 在 子句 8.
「知識產權」 指專利、實用新型、發明權、版權及相關 權利, 道德 權利, 貿易 分數 和 服務 標記, 業務 名稱 和 域 名稱、設計權利、商譽及訴訟權利或不公平競爭、設計權利; 資料庫 權利, 權利 至 使用, 和 保護 該 保密性 或者, 機密 信息(包括專業知識和商業秘密),半導體地形權,圖像權,個人權 及類似權利、植物品種權及所有其他知識產權, 在每種情況下 是否 註冊 或者 未註冊 並包括 所有應用 和 權利 申請及 是 承認的, 續約 或擴充功能 或者, 和 權利 索償 優先順序 來自, 這樣 權利 以及現在或未來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或將會存在的所有類似或同等權利或保護形式。
「損失「指所有損失、費用、索償、要求、訴訟、訴訟、罰款、罰款、裁決、責任、損失、賠償、結算、開支及/或專業費用及/或收費。」
「材料」 手段 該
「擁有 派對」 具有 該 意義 組 出 在 子句 7.7(i).
「奧特夫特」 手段 有機 TFT。
「流程」 指材料、裝置或功能層沉積及/或處理方法,包括材料沉積、熱和/或化學處理、側面圖案、(除)塗料、蝕刻、表面處理、固化或其任何組合。
「項目」 意味著 SmartKem 和 Chip 基金會之間的項目,以開發晶片首創微 LED 原型。其中包括主動矩陣 OTFT 和 MIP 模塊(包裝中的微 LED),詳細信息 哪一個 設定於 附表 2 該 是 視為已完成 如 在條款中列出 2.6.
「項目 費用」 具有 該 意義 組 出 在 子句 3.
「代表」 手段 如 定義 在 子句 6.2(a).
「智能科技」 指 SmartKem 屬於或使用的任何高性能有機半導體配方和 TfT 間層材料相關的技術,這些技術可實現低功率、堅固、靈活、輕量的電子產品,以及 向 Chip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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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該項目有關的基礎,包括屬於 Smartkem 或由 Smartkem 所使用的任何技術,其實體現在或其他方式構成材料的一部分。
「芯片基礎技術」 指任何屬於或由晶片基礎所使用的任何與 MicroLED 晶片和質量傳輸相關的技術,可實現高性能 microLED 顯示 和 那個 是 披露 至 智能凱姆 在 連接 與 該 項目, 包括屬於或由 Chip 基礎所使用的任何技術,其中包含在材料中或其他方式構成的一部分。
「技術「意味著 所有 發明,設計, 信息,專業知識,規格, 公式,數據,過程,方法,技術和其他技術。
「期限」 手段 該 初始 期限, 和 任何 延長 期限。
「液晶體」 手段 薄膜 晶體管。
「微光 LED」 手段 微型 光 發射 二極管。
「雞尾酒 1 , 雞尾酒 2」 手段 芯片 上 承運商 1 或者 芯片 上 承運商 2 , 別名 通過 芯片 基礎
1.2 | 在 這個 協議, 除非 該 上下文 否則 需要: |
(a) | 字 在 該 單數 包括 該 複數 和 邪惡 反之亦然; |
(b) | a 參考 至 a 法規 或者 法定的 規定 包括: |
(i) | 任何 下屬 立法 (如 定義 在 區段 21(1), 口譯 法案 1978) 根據該項目製作;及 |
(c) | a 參考 到: |
(i) | 任何 派對 包括 它的 繼任者 在 標題 和 允許 分配; 和 |
2. | 項目 |
2.2 | 每個 派對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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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審查 該 能力 的 每 派對; |
(g) | 準備 和 同意 該 決賽 報告。 |
3. | 項目 成本 |
4. | 所有權 的 智慧 物業 |
4.1 | 背景 智慧 物業 |
4.2 | The 當事人 同意 這是: |
4.3 | 前景 智慧 物業 |
4.5 | The 派對 同意 每 派對 應 是 該 唯一 所有者 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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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牌照 的 智慧 物業 |
每個派對 補助金 到另一個 當事人 附表 1 所載的牌照 這個 協議。 前往 程度 a 派對 是 允許 至 授予 子授權 在明細表下 1, 這樣 派對 應 確保轉授權人始終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6. | 保密性 |
6.2 | 每個 派對 可能 披露 該 其他 派對 機密 信息: |
(b) | 根據法律、有權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要求。 |
6.3 | The 義務 包含 在 這個 子句 6 應 生存 該 到期 或者 終止 的 本協議由於任何原因,但不適用於以下任何機密資訊: |
(a) | 是 公開 已知 在 該 時間 的 披露 至 該 接收 派對; 或者 |
(b) | 除非因違反本協議而公開公眾知道 接收方、其官員、員工、代理人或承包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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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存在 已知 至 它 先 至 披露; |
(ii) | 有 曾經 發達 通過 或者 為了 它 完全 獨立 的 該 其他 派對; 或者 |
(iii) | 有 曾經 獲得 從 a 第三 派對 無 任何 限制 上 披露 就收件人知道的第三方而作出適當的查詢後; |
7. | 保固 |
7.2 | 每個 派對 應: |
7.5 | 沒什麼 在 這個 協議 應 構成 任何 表示 或者 保證 這是: |
(a) | 任何 專利 是 有效 或者 相關 至 該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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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擁有知識產權的一方(」擁有者派對」) 應全權決定採取哪些行動(如有); |
(iv) | 所有人須承擔任何程序的費用,並有權保留在任何訴訟中所獲得的所有款項,以其自身的帳戶保留。 |
8. |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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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人, 接收器, 行政的 接收器, 管理員, 強制性的 經理 或者 有關另一方或其任何資產的其他類似人員;或 (iv) 執行任何保證金 任何資產 另一個 派對;或任何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採取類似程序或步驟;或
(f) | 該 其他 派對 挑戰 或者 爭議 該 合法性 或者 所有權 的 任何 的 該 終止當事人的背景知識產權或前景知識產權;或 |
(g) | 該 其他 派對 是 在 突破口 的 任何 的 它的 保密性 義務 下 子句 8; 或者 |
8.3 | 該 當事人 可能 終止 這個 協議 在 任何 時間 通過 相互 書面 協議。 |
9. | 責任 |
每一方都同意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以及終止後的 3 年期內, 不 至 徵求 或者 誘導 任何 官員, 員工, 代理人 或者 承包商 的 該 其他 與該項目相關的一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終止與其他或其關聯公司的僱傭或合作關係(視適當情況而定)。
11. | 通告 |
發送給斯瑪特克姆的通知:[]
通告 發送 至 芯片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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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A 注意 應 是 視為 至 有 曾經 供應: |
(a) | 在送貨時,如果親自交付(除非下午 5 點後收到,否則將視為下一個工作日送達); |
(b) | 如有位於英國的地址,郵寄後 2 個工作日,並在任何其他地址發布後 5 個工作日; |
(c) | 如果 發送 通過 電子郵件, 在 該 時間 的 傳輸。 |
12. | 否 夥伴關係 或者 代理 |
沒什麼 在 這個 協議 是 打算 至 或者 應 操作 至 創建 a 夥伴關係 或者 聯合 雙方之間冒險,或授權任何一方為另一方作為代理人,並且雙方均不得有權以另一方名或代表其行動,或作出任何承諾或作出任何陳述或擔保,或以任何方式以其他方式約束對方。
13. | 分配 和 分包 |
否 派對 可能 分配, 轉移, 充電 或以其他方式 壓迫, 聲明 信託 超過或交易 有進入 任何 其他 方式 這個 協議 或者 任何 對, 好處 或者 興趣 下 它, 或者 轉包契約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範圍外,其在未經其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下的任何義務。
14. | 累積 補救措施 |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本協議所提供的權利和補救措施除外,並且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
15. | 排除 的 第三 派對 權利 |
除非明確 本協議規定, 沒有任何期限 本協議 無論是根據《1999 年合約(第三者權利)法案》或以其他方式,均由任何非該方的人士執行。
16. | 解散費 |
17. | 變化 |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本協議的任何聲稱變更均無效 (不包括 電子郵件)並簽署 通過或 代表各方。
18. | 豁免 |
無故障或延遲 要執行的一方 或運動任何 本協議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或 通過 法 應 是 視為 至 是 a 放棄 的 那個 或者 任何 其他 對 或者 補救措施, 也不 應 它 採取行動,以阻止隨後任何時間執行或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任何 放棄 的 任何 突破口 的 這個 協議 應 不 是 視為 至 是 a 豁免任何後續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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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整體 協議 |
19.2 | 沒什麼 在 這個 子句 19 應 限制 或者 排除 任何 責任 為了 欺詐。 |
20. | 對手 |
這個 協議 可能 是 執行 在 任何 數 的 同行 和 通過 該 當事人 在 單獨的對手,但在每一方至少執行一個對手之前才生效。每一對應對手簽署後,均須為本協議的正本,而所有對手一起構成一份文書。
21. | 進一步 保險 |
在 它的 擁有 費用, 每 派對 應該, 和 應 使用 合理 努力 至 採購 那個 任何必要 第三 派對 應該, 及時 執行 所有 這樣 文件 和 做 所有 這樣 其他行為 為達到本協議完全生效的必要條件。
22. | 宣傳 |
23. | 力量 不可能 |
兩者都沒有 派對 應 是 在 突破口 的 這個 協議 也不 承擔責任的 為了 延遲 在 表演, 或者 失敗 執行, 任何 的 它的 義務 下 這個 協議 如果 這樣 延遲 或者 失敗 結果 從 事件、情況或原因超出其合理控制。
24. | 管治 法 和 管轄權 |
這個 協議 具有 曾經 輸入 到 上 該 日期 出現 在 該 頭 的 頁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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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為了 和 上 代表 智慧金有限公司
簽名:/s/ 茂盛浩
名稱:茂盛浩
職位: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
日期:9/6/2024
簽署 持續時間 代表 的
上海 芯片 基礎 半導體 技術 公司, 有限公司
簽名:/s/ 伊恩·詹克斯
名稱:伊恩·詹克斯
職位:執行長
日期:8/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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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表 1
牌照 的 智慧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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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表 2
項目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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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表 3
項目 成本 (財務)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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