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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刑责法典第1350条》,依照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关于Bloomin’ Brands, Inc.(以下简称为「公司」)截至2024年9月29日提交至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迈克尔·L·斯帕诺斯,在此证明,根据《2002年刑责法典第1350条》,依照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据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且
(2)报告中所载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涵盖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营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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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s/ Michael L. Spanos |
| | Michael L. Spanos |
|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根据第906条规定,Bloomin’ Brands, Inc. 已提供并保留此书面声明的原版,并将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