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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执行长根据法律要求进行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a)条

 

本人,Amir Panush,证明:

 

1.

我已审阅CEVA,Inc.(「本公司」)的本季度10-Q表格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对于为登记者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控制(即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负责并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s/    AMIR PANUSH

Amir Panush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