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 财务长认证
O’REILLY AUTOMOTIVE, INC.及其子公司
认证
我,Jeremy A. Fletcher,证明:
1. 我已审阅了O’Reilly Automotive, Inc.的Form 10-Q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包含在此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反映了报告期末和报告期间内公司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适当的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已经: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此类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或促成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让我们知悉有关核证主管,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此类基本报表内控,或促成他人在这些实体内为符合通行会计原则的外部用途可靠地编制基本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根据评估结果评估了核证主管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效果,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该评估期后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效果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核证主管最近会计季度内的核证主管基本报表内控任何变动(对于年报则为核证主管的第四会计季度),该变动已对核证主管的基本报表内控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5. 注册者的其他认证行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者的稽核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实质缺陷,若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对具有重要作用于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 /s/ | Jeremy A. Fletcher | |
| | | Jeremy A. Fletcher | | |
| | | 执行副总裁和。 | | |
| | | 财务长 | | |
|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