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 CEO 认证
O’REILLY AUTOMOTIVE, INC. 及其子公司
奥莱利汽车,Inc。
依据认证
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O'Reilly Automotive, Inc.(公司)2024年9月30日止期的第10-Q表格(本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我,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Brad Beckham,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条规定,证实据我所知: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经修改;且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清楚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s/ | Brad Beckham | |
Brad Beckham | | |
首席执行官 | |
2024年11月8日
此证书仅供18 U.S.C.第1350条之目的,并非其他用途。 此证书随附于根据2002年索尔本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提出之报告,并且除了根据2002年索尔本斯-豪利法案的要求外,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修订)目的而提交的。
已向公司提交了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将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