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第906條《信安金融官認證》
我,德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首席財務官Bradley M. Rust,在《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法案》(18 U.S.C. 1350)第906條的規定下,證明:
1.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季度報告》(本聲明所附附表),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15 U.S.C. 78m)的要求;並
2.《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全部重大方面,正確展示了德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本證書僅出具供第906條目的目的,不作爲季度報告的一部分提交。
2024年11月8日
日期
/s/ Bradley M. Rust
Bradley M. Rust
總統兼首席財務官
(財務總監)